威海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管理,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,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和《威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,是指行政执法机关(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,下同)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,到生产经营场所内对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(以下统称企业)开展的调查、检查、检验等活动。
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企行政检查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国家、省、市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四条 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规范、宽严相济、包容审慎、分类处置的原则。
第五条 市、区(县级市)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。
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、本系统的涉企行政检查制度,落实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责任,组织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工作。
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权责法定的原则,明确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职责,厘清部门间涉企行政检查的权力边界。
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施涉企行政检查,没有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依据的,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。
第八条 对渔船管控、疫情防控、安全生产、自然资源保护、生态环境保护、食品药品安全等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,依法依规实现全覆盖的重点监管,并严格规范检查程序;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技术、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经济领域和其他符合规定的领域,应当按照包容审慎的监管要求开展涉企行政检查。
第九条